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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沧江中学办学章程》校园公示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5-07-10 00:00:00
佛山市高明区沧江中学办学章程
序言
佛山市高明区沧江中学创办于2003年8月,在高明一中初中部的基础上发展而成,学校取意高明母亲河(沧江河),定名为沧江中学,蕴含“日进不懈,奔流不息”之意。沧江中学是一所公助民办初级中学,现为广东省一级学校。
本校秉承“立德、博学、笃行、善思”的校训,坚持以“阳光·自信·卓尔不群“为办学理念和核心价值观,践行“自信教育”和“适合教育”,精心实施“文化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的发展战略,培养“乐学、善思、自主、创新”的现代中学生,着力打造具有地方教育特色的品牌学校、四方学子学习成长的优美乐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章程制定的表述,章程是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部《全面推荐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定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佛山市高明区沧江中学;英文表述为:Cangjiang Junior High School Gaoming District,Foshan City;学校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德路333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cangjiang.net。
【说明:本条为学校名称、地址与网址的表述。】
第三条 学校国有、独立承办、民办运营、自主发展。高明区沧江中学隶属于佛山市高明教育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由佛山市高明教育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派。本校是一所公助民办的,实施全日制三年制的普通初级中学。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的表述。】
第四条 学校以“阳光·自信·卓尔不群”为办学理念和核心价值观,践行“自信教育”和“适合教育”,以达到“才德超常,与众不同”。
【说明:本条为学校办学宗旨与办学理念的表述,是学校价值追求的凝练概况和阐释。】
第五条 学校计划用3-4年时间,把我校建设成在同类学校中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佛山名校,让学校成为师生共同成长、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学习乐园、幸福家园。
【说明:本条为学校发展目标和发展愿景的表述。】
第六条
校训:立德,博学,笃行,善思;校风:文明,守纪,团结,进取;
教风:博爱、敬业、协作、创新;
育人目标:把学生培养成“阳光·自信·卓尔不群”的现代公民。
【说明:本条是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的表述】
校训
表述:立德,博学,笃行,善思
诠释:校训是一个学校的灵魂,它既是一个学校办学理念、治校精神的反映,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是为引导和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言行举止而设定的行动准则,往往由一些寓意深刻的箴言或警句组成。
立德,即树立高尚的道德;博学,即广泛学习。品德是人所有能力的导向与根基,无才无德是“废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有德有才是“正品”。因此,我校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新世纪优秀人才。
笃行,就是既然学有所得,就要践履所学,做到“知行合一”;善思,有两个层面意思,既要善于思考又要慎重考虑。人先要“立德”,而后“博学”,而后“笃行”,还需“善思”,“三思而后行”这是中国人几千年来沉淀出的一条成功做人的经验之谈。
校风
表述:文明,守纪,团结,进取
诠释:校风是一所学校所具有的独特风气,是一所学校的教育秩序、相互关系及精神面貌,是一所学校成员稳定的行为习惯,是一所学校综合素质的外在表现。“文明”,就是真、善、美的集中体现,师生的思想和言行都要符合文明的要求;守纪,包括了法律法规、校规等规章制度的遵守。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守纪是秩序的保障,是集体中每个个体应尽的义务。“团结”,就是集中力量实现共同理想,它是团队成功的基石。“进取”,就是努力上进,力图有所作为,只有团结进取才能让个人与集体共同进步,夺得成功。
教风
表述:博爱、敬业、协作、创新;
诠释:教风是学校对教育者应该“如何教”的一种理性认识和理想追求,它表现了人们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博爱”,要求教师爱校、爱学生;“敬业”,就是要勤教勤学、爱岗敬业,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协作”,要求教师梯队群策群力,团结一致进行教育教学科研,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创新”,要求教师要有创新求变的精神,敢于摒弃传统教学弊病,改革进取。
育人目标
表述:把学生培养成“阳光·自信·卓尔不群”的现代公民。
诠释: 育人目标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再现,也是学校办学的终极目标。我校践行“自信教育”和“适合教育”,这一理念有如方向盘一般,为师生指明了自信成长的方向,一方面体现了形象阳光、心理阳光、行为阳光的召唤;一方面体现着以“正心成人”和“业精成家”为标志的前途自信、能力自信、文化自信,从而达到“卓尔不群”。
校歌
歌名:奔流的沧江
第一段:弯弯的沧江河畔,孕育着殷切的期望。朗朗书声放飞梦想,激流勇进浪花《荡漾》啊,沧中!美丽的校园,文明守纪尊师勤奋,年青的心因你激荡,迎着朔风,我们追赶我们要追赶太阳,火热的太阳.为你歌唱,我们为你我们要为你歌唱放声歌唱。
第二段:弯弯的沧江河畔,追求和向往齐飞扬。满载着桃李芬芳,我们乘风破浪驶向辉煌啊,沧中!知识的殿堂,团结进取博学慎思,默默耕耘创造辉煌,为你歌唱,我们为你我们要为你,放声歌唱。为你歌唱,我们为你我们要为你歌唱放声歌唱。
诠释:校歌是一种用音乐形式表达的办学理念,是学校成员对学校教育活动的一种理性认识和理想追求,它体现了人们关于教育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美丽的校园”、“知识的殿堂”点明了学校的校园环境和氛围;“文明守纪尊师勤奋”、“ 团结进取博学慎思”表明了我校师生文明进取的精神面貌。歌词简洁易记、朗朗上口,正与我校办学理念、校训、校风相契合。
校徽
总的寓意:沧中学子在知识的海洋中奋力划舟,拼搏前进。
具体寓意:
1、校徽为一个圆形,外圆是绿色的,寓意蓬勃生机,内圆是黄色的,寓意旭日东升。
2、内圆里面由学校中文拼音cang jiang 中第一个字母“C”和“J”为主体,“C”的尾端延长变形成大海与一叶扁舟的形态,“J”活像一个在河流中划船的人,“C”和“J”交叉一起既象征着“沧江中学”,也寓意着“沧中学子在知识的海洋中奋力划舟,拼搏前进。
校雕
总体寓意:沧江激流,学子争游,冲浪飞天,激流勇进。
具体寓意:
1、校雕以我校中文拼音cang jiang 中第一个字母“C”和“J”为基础线条,两者相融合,组合成波浪滔天之貌。寓意:沧江中学犹如这滔天江水,奔流不息,前进不止。
2、有一只翱翔天际的飞鹰与波浪尖“不期而遇”。飞鹰寓意沧中学子,波浪寓意沧江中学。整体寓意:沧中学子在母校的“助推”下学有所成而后“鹰击长空”,成为时代的弄潮儿。
3、校雕底座立着一块《沧江赋》石碑:“甲午之秋,独立沧中,尽望沧水劲流浪淘荷城大美矣!文昌塔起大相俊地,灵龟峰转三谭承志。夫沧江也,流转万物气蕴万象。居沧中者,厚德载物行止有道哉。盖观雕品波涌滔天而潮卷潮舒,鹰击长空而遏浪苍穹,然虚实相生而作沧江弄潮耶!教之兴也,道之为物。园中碑石亭廊静立,新树尚婆娑,阵雨刚过,正是沧江好弄潮!”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 学校由佛山市高明区沧江中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独资举办,举办资金4474万元。
【说明:本条是我校举办者及举办资金的表述。】
第八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说明:本条是我校举办的出发点及对收入的分配与处置方式的表述。《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九条 学校面向佛山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各小学的应届毕业生招生,办学规模:48个标准教学班,每年级16个班,共2200多名学生。
【说明:本条是我校招生对象与规模的表述。】
第十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高明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高明区教育局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说明:本条是我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的表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为5人(由公司任命)组成。
【说明:本条是我校权利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表述。】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说明:本条是对董事会职权的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说明:本条是对董事会召开频率的说明。】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说明:本条是对董事会召开前的准备及人员缺席替代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聘任或解聘校长需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由董事会委托主管部门执行。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说明:本条是对董事会表决制度和重大事项表决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说明:本条是对董事会会议管理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说明:本条是对董事长的角色、选举、任期的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说明:本条是对董事长职权的说明。】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说明:本条是对校长的产生、任职条件的说明。】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说明:本条是对校长职权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胆进行行政管理改革,并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沧江中学学生会、学校家长委员会,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说明:本条为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表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它是学校的重大决策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是根据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该条款。】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大会职责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对教师及教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七、八、九年级学部与党政中心共同组成。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务委员会架构组成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七、八、九年级学部,负责全面管理学部的教育教学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七、八、九年级学部职责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党政中心负责开展学校层面的党务、后勤总务财务、教务、教师管理业务以及学校招生、档案、对外会务等服务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党政中心职责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工作引领、指导、评价机构,由校本研修中心、学生素养中学、诊断评价中心、课程综合实践中心组成。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学术委员会架构组成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校本研修中心是负责学校课程改革、校本研修工作的指导评价及制度建设。
【说明:本条是对校本研修中心职责的说明。】
第三十条 学生素养中心负责学生身心素养的指导、学生发展工作的全面服务。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素养中心职责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诊断评价中心负责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工作的诊断评价及反馈。
【说明:本条是对诊断评价中心职责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课程综合实践中心的职责是对综合课程、社团活动及社会实践工作的指导。
【说明:本条是对课程综合实践中心职责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沧江中学学生会是一个学生治理事务自主管理组织。
【说明:本条是对沧江中学学生会职责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协作、参谋、监管与评价。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家长委员会职责的说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职工组成的表述。岗位设置依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粤人社【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十六条 所有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管理,聘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高明区教育局管理。我校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聘任方案,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优秀教师。
【说明:本条为学校人事制度的表述,依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粤人社【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效益发放工资;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我校教师职称晋升、评优选能等方面与高明区公立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说明:本条是教职工福利待遇和考核制度的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的有关精神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优秀教师的引进、培训机制,建立学习型团队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现代教育教学手段的使用考核机制,提高教师素质。
【说明:本条是学校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岗位任务目标和岗位职责。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职工权利与义务的说明。】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说明:本条为学生入学和学籍获得的表述,根据《广东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2014试行)》第三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本条属于学生权利的表述,其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说明:本条属于学生义务的表述,其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说明:本条是学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对学生奖惩办法的表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评价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评价的表述,其依据是《广东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2014试行)》的有关成绩考核的规定以及新课程改革有关学生评价的要求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说明:本条是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而制定的关于对学生施行资助的条款表述。】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说明:本条对学校主要任务的说明。】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实施国家课程与积极开发学校课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课程的校本化;加强学校课程的体系构建,重视对已有课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系列化建设;课程建设立足于学生成长期待,符合学生认知规律,体现学生差异成长需求。
【说明:本条是学校课程建设的表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积极推进“三、二、五”课堂改革,千方百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说明:本条是依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而定的条款表述。】
第四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学校建立积极的“发展”机制,实现扁平化、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校民主办学,促进师生行为规范。
【说明:本条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机制的说明。】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支撑策略,为教师提供“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学校发动全校参与、共同探索,继续推进“三、二、五”课堂改革模式,构建自主课堂、合作课堂、思维课堂、快乐课堂。
【说明:本条是学校为提高教学水平而采取的策略的说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落实育人目标,从学生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入手,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思想教育系列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
【说明:本条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表述。】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务、教务、财务公开制度,实施民主监督;设立董事长信箱和领导接待日,听取各方面意见,实施社会监督;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说明:本条为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表述,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规制定出的教职工行为约束条款。】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说明:本条是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执行学校工作的条款表述】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说明:本条为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表述,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以及《佛山市高明区中学财务管理制度》(明教【2014】43号)的规定制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多元化投资机制,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发展校办产业;
(七)其他合法收入。
【说明:本条是学校经费来源的说明,符合《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说明:本条是学校对合法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的表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说明:本条属学校收费的表述,符合《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说明:本条为学校有权依法提取发展基金的表述。】
第六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说明:本条为学校出资者可取得合理回报的表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佛山市高明区沧江中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学校实行预算决算制度,保障学校的效益运行和效益经营;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建立学校自我检查制度。
【说明:本条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及其管理监督的说明。】
第六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说明:本条为学校更换法人、校长时应财务审计的表述条款。】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高明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告。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说明:本条为学校变更时的注意事项的说明。】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说明:本条为学校合并、分立时的说明。】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说明:本条列出学校应当终止办学的几个情况说明。】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请求教育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学校终止时,对教职工应有妥善安置。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安置,人事代理人员和临时人员按合同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为学校终止办学时的人员处置办法说明。】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说明:本条为学校终止办学时的人员处置办法说明。】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说明:本条为学校终止后应依法办理注销的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本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说明:本条款尊重法制统一的原则。】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章程的制定:学校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一版学校章程草案全体教职工宣读学习会;2015年5月7日召开了第二版学校章程草案全体教职工意见收集会;第三版学校章程(即本章程)由佛山市高明教育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20日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2015年6月15日~17日在校园公布3天。
【说明:本条款属于学校章程修订的法定程序表述,规范了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说明:本条为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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