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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佛山市高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0-10-21 00:00:00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以及《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佛府办〔2010〕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本区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为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我区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200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计生奖励补助的人员除外)。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佛山市高明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明人口计生〔2009〕43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40%,镇(街道)财政承担50%。市、区财政承担部分先由各镇(街道)财政预付。年底,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全市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金划拨到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计生局审核结果,将市、区财政承担的奖励金划拨到各镇(街道)财政局。
第六条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区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带备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居〉委会)申请。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由村(社区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卫生计生局审核后报区卫生计生局确认。区卫生计生局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社区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镇(街道)财政局统一在农村合作联社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并由该社代发奖励金。镇(街道)财政局会同镇(街道)卫生计生局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镇(街道)财政局按月将奖励金划拨至指定的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根据镇(街道)卫生计生局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按月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第九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条 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入我区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区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外省户籍迁入我区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区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但迁入我区时已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应在每年10月10日前会同镇(街道)财政局填报《佛山市高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简称《统计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卫生计生局,区卫生计生局在10月20日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统计表》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口计生局。
第十二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卫生计生局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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